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

  • 英文名称:

    Paracetamol Injection

  • 批准文号:

    国药准字H45020843

  • 产品类别:

    化学药品

  • 规格:

    2ml:0.25g

  • 生产地址:

    桂林市七里店路43号

  • 批准日期:

    2015-09-30

  • 药品本位码:

    86905206000475

  • 【品牌】

    【类型】

    处方药

    【医保】

    非医保

    【外用药】

    【有效期】

    24个月

    【国家/地区】

    国产

    【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】

    本品可通过胎盘,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。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,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。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。

    【儿童用药】

    2岁以下儿童因肝﹑肾功能发育不全,应避免使用.

    【老人用药】

    老年患者由于肝﹑肾功能发生减退,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,易发生不良反应,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。

    【特殊人群用药】

    【适宜人群】

    【不适宜人群】

    【药物相互作用】

    1.在长期饮酒或应用其他肝酶诱导剂,尤其是应用巴比妥类或抗惊厥药的患者,长期使用本品时,更有发生肝脏毒性的危险。
    2.本品与氯霉素合用,可延长后者的半衰期,增强其毒性。
    3.与抗凝血药合用,可增强抗凝血作用,故要调整抗凝血药的用量。
    4.长期大量与阿司匹林及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合用时,有明显增加肾毒性的危险。
    5.本品与抗病毒药齐多夫定(Zidovudine)合用时,可增加其毒性,应避免同时应用。

    【药物过量】

    1.药物过量,包括中毒量时,可很快出现恶心、呕吐、胃痛、腹泻、厌食、多汗等症状,且可持续24小时。
    2.2~4天内出现肝功能损害,表现为肝区疼痛、肝肿大、黄疸,或肾功能损害,如少尿、血肌酐升高。
    3.第3~5天肝功能异常可达高峰,第4~6天可出现明显的肝功能衰竭,肾小管坏死,甚至肾功能衰竭。
    4.解救应及时给予拮抗剂N-乙酰半胱氨酸(开始时按体重给予140mg/kg口服,然后70mg/kg每4小时1次,共17次;病情严重时可静脉给药,将药物溶于5%葡萄糖溶液200ml中静滴)或口服蛋氨酸,对肝脏有保护作用。
    5.拮抗剂宜尽早应用,12小时内给药疗效满意,超过24小时则疗效较差。
    6.同时还应给予其他疗法,如静脉输液和/或利尿以促排泄,以及血液透析。

    【药物毒理】

    本品为乙酰苯胺类解热镇痛药。通过抑制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前列腺素合成酶,减少前列腺素PGE1的合成和释放,导致外周血管扩张、出汗而达到解热的作用,其解热作用强度与阿司匹林相似;通过抑制前列腺素PGE1、缓激肽和组胺等的合成和释放,提高痛阈而起到镇痛作用,属于外周性镇痛药,作用较阿司匹林弱,仅对轻、中度疼痛有效。本品无明显抗炎作用。急性毒性试验结果:小鼠经口LD50为338mg/kg,腹腔注射LD50为500mg/kg。

    【药理作用】

    【药代动力学】

    1.药理作用:
    (1)血浆蛋白结合率为25%。90%~95%在肝脏代谢,主要与葡萄糖醛酸、硫酸及半胱氨酸结合。中间代谢产物对肝脏有毒性作用。t1/2一般为1~4小时(平均为2小时),肾功能不全时不变,但在某些肝病患者可能延长,老年人和新生儿可有所延长,而小儿则有所缩短。
    (2)本品主要以葡萄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,24小时内约有3%以原形随尿排出。
    2.毒理作用:
    急性毒性试验结果:小鼠经口LD50为338mg/kg,腹腔注射LD50为500mg/kg。

  • 1.本品用于发热,也可用于缓解轻中度疼痛,如头痛、肌肉痛、关节痛以及神经痛、痛经、癌性痛和手术后止痛等。
    2.可用于对阿司匹林过敏或不能耐受的患者。
    3.对各种剧痛及内脏平滑肌绞痛无效。

  • 常规剂量下,对乙酰氨基酚的不良反应很少,偶尔可引起恶心、呕吐、出汗、腹痛、皮肤苍白等,少数病例可发生过敏性皮炎(皮疹、皮肤瘙痒等)、粒细胞缺乏、血小板减少、贫血、肝功能损害等,很少引起胃肠道出血。

  • 头痛,关节痛,神经痛,痛经,癌性痛,关节痛

  • 对本品过敏及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。

  • 1.交叉过敏反应:对阿司匹林过敏者对本品一般不发生过敏反应,但有报告在因阿司匹林过敏发生喘息的病人中,少数(<;5%)可于应用本品后发生轻度支气管痉挛性反应。
    2.下列情况应慎用:
    (1)乙醇中毒、肝病或病毒性肝炎时,有增加肝脏毒性作用的危险;
    (2)肾功能不全,虽可偶用,但如长期应用,有增加肾脏毒性的危险。
    3.在长期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及肝功能。
    4.对实验室检查的干扰:
    (1)血糖测定,应用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时可得假性低值,而用己糖激酶/6-磷酸脱氢酶法测定时则无影响;
    (2)血清尿酸测定,应用磷钨酸法测定时可得假性高值;
    (3)尿5-羟吲哚醋酸(5-HIAA)测定,应用亚硝基萘酚试剂作定性过筛试验时可得假阳性结果,定量试验不受影响。
    5.本品可通过胎盘,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。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,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。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。
    6.3岁以下儿童因肝、肾功能发育不全,应避免使用。
    7.老年患者由于肝、肾功能发生减退,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,易发生不良反应,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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