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方银翘氨酚维C片
- 批准文号:
国药准字H61023672
- 产品类别:
化学药品
- 规格:
0.25g(相当于原生药0.45g)
- 生产地址:
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
- 批准日期:
2015-09-09
- 药品本位码:
86902353000693
国药准字H61023672
化学药品
0.25g(相当于原生药0.45g)
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
2015-09-09
86902353000693
处方药
非医保
否
18个月
国产
本品种对乙酰氨基酚可通过胎盘,并可于乳汁中达到一定浓度,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服。
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服用,新生儿或早产儿禁用。
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本品。
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,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过量服用可能出现恶心、呕吐、头晕、厌食、皮疹、口鼻干燥、多汗等症状,甚至肝肾功能损害,严重者可致肝肾功能衰竭。
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
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
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,头痛,咽喉疼痛。
有可能发生嗜睡反应。
感冒,头痛,发烧,流行性感冒,急性上呼吸道感染,风热感冒
1.对本品及其组分过敏者禁用;
2.新生儿或早产儿禁用。
1.本品种对乙酰氨基酚可通过胎盘,并可于乳汁中达到一定浓度,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服。
2.过敏体质者慎用。
3.膀胱颈梗阻、幽门十二指肠梗阻、甲状腺机能亢进、青光眼以及前列腺肥大患者.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。
4.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、管理机器及高空作业等。
5.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
6.不适用于风寒感冒(表现为恶寒明显,无汗,头痛身酸,鼻塞流清涕)。
7.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,或症状加重,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、心悸等应立即停药,并去医药就诊。
8.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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